为把我院建设成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理论研究基地,强化学院科研工作,促进学院内涵建设,提升学院综合竞争力、社会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题类别
1、重点课题:学院确立课题名称,教师竞标申报。
2、一般课题:学院提出申报原则,教师结合自己的研究方向申报课题。
3、青年课题:学院为青年教师设立自选课题,由青年教师申报。
二、申报条件
院级科研课题面向本院全体教师(含兼职)招标和采集。申报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重点课题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含在读);一般课题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含在读);青年课题负责人条件为39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青年教师。
2、课题负责人只能由本院教师担任。学院鼓励吸纳在司法行政工作一线人员参与课题研究。
3、课题负责人、参加人应当立足所在专业进行申报。
4、课题负责人未完成上年度应结项院级课题,不能申请新的院级课题。
5、课题负责人只能由一人承担。
6、作为一个院级课题负责人,不能同时作为其他院级课题的成员。
三、申报程序
1、申请:教师根据自身情况选定课题,认真填写申报书,由所在处系加盖意见,一式三份上交科研处。
2、受理: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查课题负责人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规范性、主要研究内容和所要达到的目标。
3、评审:科研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进行归类整理,上报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评审
4、立项:经评审通过的课题,科研处通过网上、书面形式发布院级课题立项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课题申报人。
5、复议:对申报的不予立项课题,申报人可在收到不予立项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经科研处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答辩论证会,决定是否予以立项。复议决定为最终生效决定。
四、评审标准
1、创新性:课题应当是该领域最新、最具前沿性的独创性立项研究。
2、学术性:课题应当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价值。
3、实践性:课题内容应当直接针对法律、司法警察教育培养实践和司法行政工作实践。
4、实效性:课题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司法适用价值。
5、合法性:课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范和方针政策。
五、经费资助
院级课题分为资助经费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两大类。资助经费课题,由学院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资助:重点课题资助10000元,一般课题资助5000元,青年课题资助3000元。自筹经费课题由课题负责人自筹经费完成课题研究。
六、经费管理
1、课题的经费管理由财务处和科研处共同负责。
2、课题立项后,支付一半经费,待课题结项,再支付余额。资助经费全部凭票据报账。
3、课题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范和课题研究要求,否则,三年内取消其院级课题申报资格。
七、课题内容
课题内容应侧重学院职业教育培养实践和司法行政工作实践,具有应用性、创新性和一定的学术价值与社会价值。
八、课题管理
1、科研处根据学术委员会评审决定,确定具体立项时间,会同课题负责人所在系部对课题跟踪管理。
2、课题负责人应当对课题从申请、立项研究到结项过程的重要情况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课题资料。
3、课题进行中因故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要求中止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专门报告,报送科研处。未经过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的执行。否则,按到期未结项课题处理。
九、结项验收
课题完成后,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科研课题成果进行鉴定验收。
1、科研课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申报审定的成果形式结项。经审定合格的课题,由学院颁发结项证书。经审定不合格的课题,可延长三个月,到期审定合格的确定为正式结项;到期审定不合格的,按未结项课题处理。
2、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结项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结题时间15日内,向科研处书面陈述延迟理由,可申请延长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延长时限内仍然无法完成课题研究的,按未结项课题处理。
3、结项课题可在学院学刊上予以刊载。
4、结项课题负责人应当将研究成果通过授课等形式在学院指定场所予以公开展示。
十、附则
1、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来与此办法相悖的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附件:1、5123导航科研课题申报书下载附件
2、5123导航项目结题报告书下载附件
2016年9月22日